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 吳香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裕軒黃勝淋黃羅玉枝 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3,5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惟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救字53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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