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519號聲請人 黃雅玲 相對人 黃文郎 上列當事人間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
0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采錡附表一┌──┬─────┬────────────────┬────────┬─────┐│編號│不動產種類│不動產標示│面積(㎡)│權利範圍│├──┼─────┼────────────────┼────────┼─────┤│1│土地│臺中市○○區○○段○○○○○○○○○○號│297.79平方公尺│13/250│├──┼─────┼────────────────┼────────┼─────┤│2│土地│臺中市○○區○○段○○○○○○○○○○號│538.2平方公尺│13/250│├──┼─────┼────────────────┼────────┼─────┤│3│土地│臺中市○○區○○段○○○○○○○○○○號│241.25平方公尺│13/250│├──┼─────┼────────────────┼────────┼─────┤│4│土地│臺中市○○區○○段○○○○○○○○○○號│361.88平方公尺│1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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