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9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𣱣寶相對人即債務人勝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簡志龍 人4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翁林娟
一、債務人勝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依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二五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勝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志龍、翁林娟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