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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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07號上訴人 徐貴永
徐翊翔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可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被上訴人 王育勝
張卉芸 王建苙 王淞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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