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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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65號上訴人龍貓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立偉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 律師
林宗德 律師被上訴人 許為庠 (原名 許維洋
張抗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歐聲源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冠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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