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07號原告 張永昌 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前為訴之聲明擴張,惟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一)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成「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整及其遲延利息」,就擴張3000萬元後部分,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4,000元。
(二)綜上,原告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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