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90號聲請人丁○○相對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乙○○、甲○○、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紹興 之繼承系統表。
二、吳紹興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