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9號聲請人 周志龍 會計師(即和興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破產
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和興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裁定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可供分配金額2,829,204元,已於日前分配給有優先受償權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依法向鈞院報告,請求裁定和興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程序經選定周志龍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嗣經破產管理人將破產人所有可供分配之金額2,829,204元,分配予有優先受償權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後,已無剩餘金額可供清償其他破產債務,此外亦無其他破產財團財產可供處分,經破產管理人周志龍會計師具狀向本院報告上情,並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99年3月8日南區國稅嘉市四字第0990023726號函影本乙份、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影本、營利稅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影本各二紙為證。堪認符合首揭破產程序終結之規定,爰依法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三、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文欣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