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443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清貿易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命令解散或廢止登記之公函。
㈡經濟部、建設局或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㈢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㈣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㈤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
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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