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8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丁○○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戊○○相對人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丁○○、戊○○、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謝采辰 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謝采辰之繼承系統表。
三、相對人丙○○、丁○○、乙○○、戊○○、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釋明被繼承人 謝文彬 之繼承系統表中 謝瑞雲 之正確姓名(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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