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0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裁判費2萬3,775元,逾期將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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