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346號聲請人甲○○
之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本票號碼:TS075303號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支票號碼:CH0000000號之本票,依其本票記載之發票地為雲林縣西螺鎮,非屬本院管轄,請逕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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