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九八年度審易字第一號裁定就被告甲○○所犯偽造公印罪嫌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8月12日98年度審易字第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偽造公印罪嫌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此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被告所犯上開罪嫌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洪培睿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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