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011號聲請人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剛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與被告所簽訂之報價單所約定鋁料及鋁板烤漆處理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報酬,而觀諸系爭契約第11條已有約定就該契約所生爭議,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工程合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且由其等於契約有明示管轄法院,亦可見應有排除其他法院為管轄法院之意,依首揭規定意旨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