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債務人甲○○
樓之5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三)之內容應更正為:(三)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甲○○所有坐落台南縣永康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一萬分之十八),及其上一七六八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南縣永康市○○里○○街○號11樓之5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及同段一三三五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南縣永康市○○里○○街○號地下四層建物所有權(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五三)全部不得為拍賣、特別變賣之強制執行程序。但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職權更正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著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