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950號債權人 洪秋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堉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109年5月28日轉帳9萬元之釋明資料。(如:轉帳明細表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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