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甲○○、丁○○、乙○○間因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1號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經本院於99年3月1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聲明廢棄,求予駁回原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4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