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88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呂奕蓁
呂鈺婕
呂若喻
兼被告三人
之法定代理 呂永成 (已死亡)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奕蓁等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茲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呂奕蓁、呂鈺婕、呂若喻3人(下稱被告呂奕蓁等3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呂奕蓁等3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查被告呂奕蓁等3人為未成年
人,然被告呂永成於原告起訴前即已死亡,原告起訴狀稱被
告呂永成為被告呂奕蓁等3人之法定代理人容有誤會。)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三、被告呂永成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