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88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呂奕蓁
       呂鈺婕
       呂若喻
兼被告三人
之法定代理  呂永成 (已死亡)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奕蓁等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茲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呂奕蓁、呂鈺婕、呂若喻3人(下稱被告呂奕蓁等3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呂奕蓁等3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查被告呂奕蓁等3人為未成年
  人,然被告呂永成於原告起訴前即已死亡,原告起訴狀稱被
  告呂永成為被告呂奕蓁等3人之法定代理人容有誤會。)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三、被告呂永成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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