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金宮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璋 、 廖川德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