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9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變更為母姓「○」。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於婚姻存續期間育有

  未成年子女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110年12月8日聲請人與○○○兩願離婚,未成年子女乙○○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監護,此後即由聲請人及其親人共同扶養迄今,與其母系家族親情密切。嗣○○○於113年7月26日死亡,有鑑於乙○○自幼即與聲請人及其母系家族親人共同生活,並有意改從母姓且此舉應有利於與母系家族融合,並符合其意願,故綜合上情,未成年子女有改為與聲請人同姓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第4款規定,聲請宣告變更未成年子女乙○○之姓氏為母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

  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

  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

  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次按

  姓名權屬人格權之一部分,並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除

  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因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

  徵,故亦涉有國情考量及父母之選擇權,子女之姓氏原則上

  由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約定從父姓或母姓。惟如為子女之

  利益,且不能依父母合意變更時,宜使其有變更之機會,惟

  為兼顧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宜有一定條件之限制。至於如

  何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應參民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權衡

  子女年齡、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家庭生活狀況、父

  母子女間或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態等情認定

  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未成年子女生父○○○於113年7月26日死亡,且乙○○目前與聲請人同住,並有意改從母姓等情,有戶籍謄本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並經未成年子女乙○○到庭陳述明確,堪認屬實。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本院家事調查官對未成年子女及其聲請人進行訪視調查,結果略以:「肆、總結報告: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長女○○○、次女○○○原從母姓『○』,109年12月9日重新約定變更改從父姓『○』。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生父○○○於110年12月8日離婚,未成年子女與兩人所生之二女○○○、三女○○○、四女○○○由聲請人單獨監護,長女○○○和次女○○○分別於110年、111年自願變更從母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未成年子女自幼由聲請人主要照顧,聲請人能理解未成年子女之生活作息,能提供未成年子穩定且安全之居住環境,與未成年子女關係緊密。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係以未成年子女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往後在教育上能享有原住民身分之福利,表述希望從母姓氏。生父○○○已於113年7月16日過世,僅能透過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表述得知,聲請人與生父○○○離婚後由聲請人單獨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人,由聲請人主要照顧,與聲請人情感緊密,與生父○○○及其家屬情感疏離,而未成年子女現已為13歲之年齡,能暸解姓氏所代表之意涵並明確表述希望從母姓氏。綜上,考量未成年子女將來之身心發展,且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亦盼望藉由更改姓名後規劃新生涯,再依其現年之智識程度,均能清楚認知其姓氏意義以及家族認同感,並表達變更從母姓之意願,為形塑其對於家庭之歸屬與對於自我之認同,籍以健全其人袼發展之重要利益,建議依聲請人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從母姓『○』,應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等語,亦有本院家事事件調查報告乙份在卷足稽。

四、本院綜上一切事證,參酌上開本院家事事件調查報告,認聲請人與○○○離婚後由聲請人單獨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人,自幼由聲請人主要照顧,與聲請人情感緊密,與生父○○○及其家屬情感疏離,而未成年子女現已13歲,能暸解姓氏所代表之意涵以及家族認同感,並明確表述希望從母姓氏,本院自應予以尊重,是為避免造成其日後對家庭認同感及歸屬感之困擾,並形塑其對於家庭之歸屬與對於自我之認同,藉以健全其人格發展之重要利益,認聲請人請求將未成年子女乙○○變更姓氏從母姓「○」,應較為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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