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 郭亞珊 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表:
㈠、應於5日內預納聲請費及郵務送達費共新臺幣(下同)2,72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人×10份×34元=2,7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提出債權人第一銀行70萬元保證債務之相關資料。
㈢、提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及最新之薪資證明(薪資明細單據、入帳收據或由雇主出具之切結書);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㈣、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郭陳繡錦 之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記事不得省略)。
㈤、提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受扶養人郭陳繡錦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配偶薪資明細表。
㈥、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名下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㈦、必要支出及扶養部分:
1、就聲請人提列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中交通費之實際支出單據;另陳報租金部分是否有實際支付,若有,應提出房租繳納證明或單據,並說明租金、水電費部分應說明是否由共同生活之人共同分擔。
2、其中強制險部分,陳報車牌號碼000-000車輛車主為何,由聲請人繳納強制險保費之理由,並說明每月425元之計算式為何(依聲請人提出之強制險保費收據,保費僅1,200元,並非聲請人提列之1,275元)。
3、提出扶養受扶養人郭陳繡錦每月2,500元之支出明細及相關支出證明,如無法證明,請以書面陳報;並說明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額為何。
㈧、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郭陳繡錦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㈨、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郭陳繡錦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4年1月1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㈩、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6年1月1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