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95號原告 王建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裕凱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9,012元(即桃園市○○區○○段○○○號土地面積411.56平方公尺,乘以起訴時105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不足31,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1,3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