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0號原告 許明珠 被告 黃政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