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昭清指定辯護人黃柏彰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緝字第9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昭清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藍昭清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係經通緝到案,其亦自承其子藍○豪有告知被告亦有涉案,竟未依通知到庭,足認有逃亡之事實,而本件被告所犯之罪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權衡比例原則,應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05年8月11日起執行羈押,另裁定自同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6年1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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