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迦秦受刑人王意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字第1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迦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迦秦因受刑人王意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受刑人於該案即雲林地檢署10
4年度執字第1536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王意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陳迦秦於民國102年5月2日如數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起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70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臺上字第14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人嗣向受刑人之住所地為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詎受刑人仍未於聲請人指定期日到案執行。聲請人復囑警至受刑人住所地執行拘提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於10
4年7月29日以 雲檢銘 自緝字第541號通緝書發布通緝等情,有上開判決書、雲林地檢署點名單、雲林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雲林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臨時收據、拘票暨報告書、通緝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囑警拘提函在卷可稽。
四、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於105年5月10日偕同受刑人到庭,具保人到庭表示「受刑人為我前夫,受刑人好像已經出國,我找不到受刑人,對於沒收保證金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6頁)。受刑人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至104年1月25日執行完畢出監,旋即於同年2月5日出境迄今未歸,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見本院卷第1頁、第17頁)可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忠勝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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