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一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甲○○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一號請求返還房屋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百五十五萬四千元,應繳裁判費六萬九千二百一十六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建興
法官劉傑民法官洪珮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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