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張哲維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進登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
年七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