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1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國華 被告三福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錦龍 被告 陳儷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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