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鄰地使用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號聲請人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理人 蔣劉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億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鄰地使用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復未於書狀載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聲請費命聲請人補繳。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請求相對人容忍其使用苗栗縣○○鎮○○段○○○○號之土地面積為何,並查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即以請求相對人容忍其使用之土地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計算補繳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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