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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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樑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先後判決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該案件之判決書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喬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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