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4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7號抗告人 王昀涵 兼法定代理人 王政中
何美嬋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北市文山區實踐國民小學臺北市文山區公所臺北市文山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吳美慧王博弘施又誠宋佳徵龔香如葉貴沙苗祺敏蔡培林左忠文柯玫如湯志民李慧銘 、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江美彥于保雲黃進能謝雅惠陳宇聖陳茜茹 、王榮璉、 黃心怡張正欣游夙君黃詩雯呂倩如林虹伊 、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北市立實踐國民中學、蔡嘉容、 蔡帛娟謝惠蓉楊昊韋賴惠洳廖純英鍾德馨 、黃淑美等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本院駁回其部分起訴及訴之追加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10月6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於同年月16日對抗告人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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