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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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8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珮汝廖姵汝廖秀梅 等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據此補正除相對人廖珮汝即廖姵汝即廖秀梅以外之相對人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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