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14號聲請人台灣思百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森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14號聲請人台灣思百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森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