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4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7號抗告人 王昀涵 兼法定代理人 王政中
何美嬋 上列抗告人前以臺北市文山區實踐國民小學、臺北市文山區公所、臺北市文山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吳美慧 、 王博弘 、 施又誠 、 宋佳徵 、 龔香如 、 葉貴沙 、 苗祺敏 、 蔡培林 、 左忠文 、 柯玫如 、 湯志民 、 李慧銘 等人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其後復追加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江美彥 、 于保雲 、 黃進能 、 謝雅惠 、 陳宇聖 、 陳茜茹 、 王榮璉 、 黃心怡 、 張正欣 、 游夙君 、 黃詩雯 、 呂倩如 、 林虹伊 、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北市立實踐國民中學、 蔡嘉容 、 蔡帛娟 、 謝惠蓉 、楊昊韋、 賴惠洳 、 廖純英 、 鍾德馨 、 黃淑美 等人為被告,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部分起訴及訴之追加,抗告人則於106年9月18日提出行政訴訟異議二十一狀,表示本院於106年9月6日所為裁定應予廢棄,核係對本院上開駁回裁定表示不服,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