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4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7號抗告人 王昀涵 兼法定代理人 王政中
何美嬋 上列抗告人前以臺北市文山區實踐國民小學臺北市文山區公所臺北市文山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吳美慧王博弘施又誠宋佳徵龔香如葉貴沙苗祺敏蔡培林左忠文柯玫如湯志民李慧銘 等人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其後復追加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江美彥于保雲黃進能謝雅惠陳宇聖陳茜茹王榮璉黃心怡張正欣游夙君黃詩雯呂倩如林虹伊 、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北市立實踐國民中學蔡嘉容蔡帛娟謝惠蓉 、楊昊韋、 賴惠洳廖純英鍾德馨黃淑美 等人為被告,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部分起訴及訴之追加,抗告人則於106年9月18日提出行政訴訟異議二十一狀,表示本院於106年9月6日所為裁定應予廢棄,核係對本院上開駁回裁定表示不服,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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