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010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洪秀龍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緒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為一定行為,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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