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54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王經文 被告 李耀宗
張世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05年度訴字第6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指被告李耀宗、張世榮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 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 部分前業經本院於105年12月8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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