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953號上訴人即被告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12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4,1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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