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13號原告笛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琳惠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複代理人 張凱萍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大容 被告勝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宜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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