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6號原告 劉許月雲 送達代收人 許桃 上列當事人向本院訴請離婚等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