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屏簡字第631號
原 告 鍾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 律師
複 代理人 胡詩梅 律師
被 告 簡榮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四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3年7月15日與被告簽訂承攬契約,約定由被
告就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路○○巷○弄○○
○○號房屋進行修繕、裝潢(施工項目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八
所示),並約定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96,000元。後
原告追加附表壹編號九至十七之施工項目,故承攬報酬增加
至232,500元,嗣原告又追加附表貳之工程,並約定此部分
之報酬為78,500元。是以,本件工程之承攬報酬合計為311,
000元(計算式:232,500+78,500=311,000),原告並已如
數給付予被告。
㈡被告雖稱本件工程皆已完工,然經原告陸續發現附表壹編號
一、四、六、十六及附表貳編號一、二之施工項目,分別有
各附表「瑕疵情形」欄位所示之瑕疵。事後,被告經原告通
知數次前往修繕,然始終無法修補該瑕疵,兩造遂於104年
5月29日另簽立「房屋修繕水電工程維修合約書」及「防水
工程維修合約書」(下合稱系爭合約),約定若於被告修繕
後仍出現漏水等瑕疵,被告願無條件全額退還原告給付之承
攬報酬311,000元。豈料,本件瑕疵經被告修繕後仍無法修
補,且被告屢經原告通知俱置之不理。是以,原告固得依承
攬契約及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11,000元,
惟原告僅請求被告給付出現瑕疵各項工程之價金148,100元
(計算式:33,000+13,600+15,000+8,000+60,000+18,500=1
48,100)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如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
單、承攬契約、現場照片、系爭合約及簡訊翻拍照片等(本
院卷第5至13及47至49頁)為憑。而系爭合約分別記載:「
甲方(按:本件被告)應保證於修繕完工後自民國104年6
月15日...完全無任何房屋漏水、滲水、壁癌...等防
水問題,若於期間內再度出現以上任何問題,甲方應無條件
全額退費貳拾參萬貳仟伍佰元整,並終止保固。」、「甲方
(按:本件被告)應保證於修繕完工後自民國104年6月15
日...完全無任何房屋漏水、滲水、壁癌...等防水問
題,若於期間內再度出現以上任何問題,甲方應無條件全額
退費柒萬捌仟伍佰元整,並終止保固。」等文字,亦經核閱
前揭系爭合約書之記載自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
張屬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
本院既認定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則原告另依承攬契約之法
律關係,主張減少承攬報酬之訴訟標的部分,即毋庸審究,
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50元,命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溫訓暖
附表壹:
┌──┬───────────┬────┬──────┐
│編號│施工項目│報酬(新│瑕疵情形│
│││臺幣)││
├──┼───────────┼────┼──────┤
│一│三房一廳全棟補土粉刷(│33,000元│客廳角落油漆│
││力邦百合 白平光 )││剝落、主臥房│
││││水泥剝落凸出│
├──┼───────────┼────┼──────┤
│二│浴室兩間地壁磚打除清運│60,000元││
││,整新防水貼壁磚(含管│││
││路檢查,輕鋼架檢查,不│││
││含門框)│││
├──┼───────────┼────┼──────┤
│三│兩間房門換新(不含框)│5,000元││
│││││
├──┼───────────┼────┼──────┤
│四│和成馬桶、臉盆、混合淋│13,600元│未依承攬契約│
││浴龍頭(一般型)含三件││使用和成牌│
││式衛浴設備│││
├──┼───────────┼────┼──────┤
│五│廚房鋁透氣門(框)鋁窗│17,000元││
││(牙白色)含泥做修補│││
├──┼───────────┼────┼──────┤
│六│三房一廳全棟分路開關換│15,000元│小孩房之電燈│
││新,電燈和插座迴路布線││於下大雨時即│
││換新(含燈具T5插座開關││無法開啟,具│
││面板換新)││有電線短路之│
││││瑕疵│
├──┼───────────┼────┼──────┤
│七│家具搬運及清除酌收車資│2,500元││
│││││
├──┼───────────┼────┼──────┤
│八│地板打除清運更新(約24│50,000元││
││坪)│││
├──┼───────────┼────┼──────┤
│九│陽台地磚換新│7,000元││
├──┼───────────┼────┼──────┤
│十│浴室補牆│4,000元││
├──┼───────────┼────┼──────┤
│十一│裝潢│5,000元││
├──┼───────────┼────┼──────┤
│十二│冷氣管路移高│1,000元││
├──┼───────────┼────┼──────┤
│十三│加設廚房電路│1,000元││
├──┼───────────┼────┼──────┤
│十四│主臥室高壓填補│3,500元││
├──┼───────────┼────┼──────┤
│十五│浴室排水│2,000元││
├──┼───────────┼────┼──────┤
│十六│沙漿(頂樓防水工程補做│8,000元│未確實完成防│
││水泥)││水工程致漏水│
├──┼───────────┼────┼──────┤
│十七│三間房間│5,000元││
├──┼───────────┴────┴──────┤
│備註│編號一至八施工項目合計之報酬為196,100元,惟兩│
││造約定去零頭後之實際金額為196,000元,故此部分│
││工程之承攬報酬合計為232,500元。│
└──┴───────────────────────┘
附表貳:
┌──┬───────────┬────┬──────┐
│編號│施工項目│報酬(新│瑕疵情形│
│││臺幣)││
├──┼───────────┼────┼──────┤
│一│6樓頂地面打除,清運防│60,000元│施工面積不足│
││水底漆,黑膠(一底二塗││,且未確實完│
││)││成防水工程,│
├──┼───────────┼────┤導致下雨後本│
│二│6樓頂水泥沙漿鋪設│18,500元│件房屋之客廳│
││││天花板有滲水│
││││痕跡及滴水之│
││││情形│
├──┼───────────┴────┴──────┤
│備註│此部分工程之承攬報酬合計為78,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