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739號
原   告  楊展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癸靜 即敏捷工程行、 王天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本為新臺幣(下同)343,829元
,嗣於民國105年4月14日具狀變更訴訟標的金額為451,554元
,則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
750元,尚須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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