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8號債務人甲○○
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該條例第七條第一、二項規定自明。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認定為無資力而准予法律扶助在案,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為釋明,復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七年度消債清字第一八號清算事件所附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九十五及九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審核屬實,且查無聲請人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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