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7年度埔刑簡字第108號簡易判決及97年度埔刑簡字第127號簡易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宣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12.01│97.01.19││年月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南投地檢97年度│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455號│毒偵字第577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埔刑簡字第108號│97年度埔刑簡字第1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5.22│97.07.02│├───┼─────┼────────────┼────────────┤││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埔刑簡字第108號│97年度埔刑簡字第127號│││││││├─────┼────────────┼────────────┤││判決確定│││││日期│97.06.12│97.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