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與業經減刑之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載,與附表編號六、七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至7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至5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6、7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4063號、96年度訴字第2562號分別判決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