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239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智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