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己○○戊○○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原告丙○○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秀桃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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