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上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並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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