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9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3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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