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家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家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家上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丙○○○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下同)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結婚,婚後兩造共同居住在彰化縣○○鄉○○村○○路○○○巷○號,為夫妻共同住所。詎上訴人嗣竟迷上六合彩,被上訴人雖再三勸說戒賭,惟上訴人僅口頭敷衍帶過。其後,上訴人陸陸續續向被上訴人謊稱「友人張女士(其生一啞女,下稱啞女之母),代替她經營建築之舅父借錢」、「鍾太太及其妹需要用錢」、「鄰居劉先生要借錢」、「鄰居杜太太要借錢」云云,而代向被上訴人借錢,被上訴人不疑有他,僅登記帳目而將一切放款事宜交上訴人處理,上訴人亦如期拿回利息,計自八十一年起迄八十八年止,藉由上訴人之手共借出本金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五十六萬元。詎八十九年十二月底,上訴人以回娘家為由而不告離家,自此音訊全無,被上訴人向警察局報案查尋,緊接年關將至,竟有若干陌生人手持上訴人所寫之借據、本票等至被上訴人住所向上訴人要債,包括上開啞女之母張女士,除謂上訴人欠他二百多萬元外,更謂其從來沒有透過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錢、其舅父亦非建築商、完全是上訴人說謊,上訴人竟以「代他人向被上訴人借錢」手法,編造藉口向被上訴人拿錢,按時繳息使被上訴人不致起疑,除將被上訴人積蓄全部用光外,在外更積欠許多債務。其後,被上訴人發現上訴人背著被上訴人,擅將不動產設定抵押而後塗銷,甚復背著被上訴人,於八十九年七月份將被上訴人所參加之合會標走。是上訴人迄今已離家三年,離家前除編造謊言、欺騙被上訴人以掏光被上訴人所有積蓄、標走被上訴人合會會款,甚在外積欠許多債務,置被上訴人受債主催討之難堪窘境,不聞不問上訴人死活,顯見已有遺棄上訴人之客觀事實,復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另上訴人已持續三年拒不返家,任憑被上訴人多次聯絡其娘家仍不歸返,復對被上訴人生活不加關心、不理不睬,其漠然之態度,形同陌生人無異,已無夫妻關係間之情義,欠缺夫妻互敬互愛之基礎,況婚姻本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間自應協力維持共同生活之幸福與圓滿,互愛並誠摯相待,惟上訴人卻欺瞞被上訴人多年,甚騙走被上訴人所有積蓄、置被上訴人一孤獨老人生活無依無靠,遑論有何誠信摯愛,顯係有可歸責之事由,被上訴人再也無法信任上訴人,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求為准許兩造離婚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婚後非常認真做毛線編織加工,賺錢貼補家用,未料被上訴人慢慢的連一切生活費用都由上訴人一肩承擔,致使上訴人為了扶養三名子女及教育所需費用,四處借貸籌款應付,結果債務越欠越多,後不得已才違法做了六合彩小組頭,來彌補家用。但不幸被簽中高額彩金,扛下了一些債務,才四處籌錢還債。被上訴人所提被上訴人借錢之帳目影本、上訴人所寫之借據、本票等影本、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契約及塗銷契約影本之文件,皆為被上訴人自己所編造,均是被上訴人委託上訴人領取,以購買金項鍊、金戒指及洗衣機等電器製品,贈與被上訴人之大陸親友,及以現金贈與之。這些款項都由被上訴人拿去大陸的。上訴人六合彩事件被債權人逼債,由友人與被上訴人商討以房屋抵押貸款來處理,被上訴人本已同意,也已辦好貸款手續,後不知何因,被上訴人卻不肯簽字貸款,上訴人為債所逼,致標會處理債務。而被上訴人所提單據所載債務,均由上訴人父親、妹妹代為處理清償,而非用被上訴人的錢去償債的。被上訴人於八十九年底,因不堪債主催討,要上訴人離開共同住所,到外面四處躲債,上訴人乃至北部謀生慢慢償債,惟上訴人離鄉後每隔數日都以電話聯絡關切被上訴人之生活起居及身體狀況,並囑女兒時常回家探望被上訴人。每次聽聞被上訴人身體不適,上訴人就馬上回家探望,但被上訴人堅持不讓上訴人進門。且要接被上訴人至桃園兒子住處同住,並予以奉養,但均遭被上訴人拒絕云云,資為抗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三、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已據被上訴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好賭,甚至擔任六合彩組頭,因欠債而遭地下錢莊追討,還擅自標得被上訴人之合會金,並在外借錢無數,且上訴人為躲避債務,離家在外長達三年等情。上訴人則抗辯:之前伊有做六合彩的組頭才會欠地下錢莊錢,被上訴人不幫忙還債,伊就標被上訴人的會錢來還錢,被上訴人後來叫伊出去賺錢,伊為了要躲避地下錢莊追討,才出去工作;伊做組頭,所以才向證人 張翠華 借錢等語。經查,被上訴人主張已經證人即上訴人之債權人張翠華證稱:「上訴人總共向我借二百六十萬元,到現在都沒有還我,法院有判決我勝訴;我從來也沒有向兩造借過任何一毛錢;但被上訴人曾經問過我是否有向上訴人借錢,我向被上訴人說沒有等語」、及證人會首 張麗香證 稱:「我知道兩造是夫妻關係,上訴人曾經向我說被上訴人不在家,用被上訴人的名義標會,之後上訴人把錢拿走之後,拜託我不要讓被上訴人知道,上訴人並說會付利息給我,並負責到底,上訴人八十九年七月份標走這個會之後,繳了三個月份的利息之後,到了十二月份之後就避不見面,我想事情糟糕,要去找上訴人,鄰居告訴我上訴人不在家,我就去找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當時才知道上訴人用他的名義標走會錢」等語,另證人 李方 櫻梅 證稱:「上訴人是小組頭,若有人簽,他記起來再交給大組頭。他有向我借錢,他開空頭支票向我借款,他也向我借存款簿提款,她總共騙我約四、五百萬元左右。他離家之後就沒有回來了。她也有借他人家的會錢,他不敢回來。我鄰居家有裝監視器,也都沒有看到她有回來。被上訴人他人很好」等語。而上訴人亦自承確實擔任六合彩組頭,並因此而積欠地下錢莊債務,不得已而標走被上訴人之合會金,且為躲避地下錢莊追討而於八十九年底北上躲債。至上訴人抗辯係因被上訴人不負擔生活及子女教育費用方從事六合彩組頭工作,且被上訴人知其作六合彩組頭,並要其離家躲債,且因被上訴人不給錢讓兒子結婚才標走被上訴人之合會金云云,僅空言指述,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人或證物加以證明,自難採認,且縱令屬實,亦不得以此作為擔任六合彩組頭、欠債、擅自標走被上訴人合會金等的正當理由。而證人即上訴人之子 詹光富 雖證明上訴人為了還錢及支付家庭生活費,才向他人借錢,及伊曾請被上訴人上桃園與上訴人同住,惟為被上訴人拒絕云云。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由詹光富所證:「剛開始,乙○○有給生活費,‧‧‧‧,我念軍校後,就沒有拿他的錢。」顯見詹光富於就讀軍校前,即由被上訴人支付詹光富之生活費用及教育費用,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給予,並不足採。綜上所述,自堪認被上訴人主張為真實。
四、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此係關於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事由之概括規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是夫妻間若已發生足使「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縱不符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自仍得依上開第二項規定訴請離婚。又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及依客觀之標準,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本件上訴人好賭,甚至擔任六合彩組頭,因而欠下大筆債務而四處借貸,甚至遭地下錢莊追討,並標走被上訴人之合會金,且上訴人為躲避債務,離家在外長達三年,分居期間兩造已漸行漸遠,兩造間感情之疏離顯然已使婚姻生破綻而難有回復之望,依客觀情形判斷,應認兩造之婚姻已達於難以維持之程度,且其事由,上訴人亦屬可歸責之一方,被上訴人據以請求判決離婚,自屬正當,應予准許。本件既經判准離婚,則被上訴人請求離婚之其他事由,本院即不再審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B1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曾謀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B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