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9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9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9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燊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39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顏燊基│自民國08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341530││11月24日│││││元││起│││├──┼───┼─────┼──────┼──────┼───────┤│002│新臺幣│顏燊基│自民國08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3224元││11月24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顏燊基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600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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